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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(系)校友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:上海电机学院 商 学院(系)校友分会。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电机学院在二级学院(系)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, 为非营利性组织。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、服务 广大校友、为校友提供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平台,介绍校友们在创业、工 作和研究等方面的成就,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的。 第四条本会接受上海电机学院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二章本分会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: (一)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、校友与学院(系)之间的联系 和沟通; (二)争取对母校办学的支持,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进行产学研合作; (三)宣传校友、鼓励校友在各个行业建功立业、服务社会; (四)整理、维护校友信息数据库,编印校友通讯等刊物; (五)完成上海电机学院校友会布置的其它工作。 第三章 会员及权利、义务 第六条凡遵守本分会章程,有加入本分会意愿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经与 本分会联系登记后,皆可成为本分会会员: (一)上海电机学院(原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、上海机电工业学校、上 海机电机职工大学等)各个时期的毕业生; (二)曾在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(系)(原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 校、上海机电工业学校、上海机电机职工大学等)任教、任职者; (三)愿意参加本分会的有关活动。 第七条本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: (一)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 (二)有参加本分会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分会提供服务的权利; (三)对本分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 (四)有退出本分会的权利。 第八条本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分会章程,执行本分会决议; (二)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; (三)为上海电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(系)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,完成本 分会委托的工作。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分会的权利机构为校友分会代表大会,代表大会三年举行一次。代表 大会审议校友分会的工作报告及计划,选举产生校友分会理事会; 第十条本分会理事会理事从商学院(系)的校友中推荐产生。 理事会任期3年,理事可连聘连任。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: (一)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; (二)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初步人选; (三)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讨论和决定校友分会的重大问题;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;副会长2人;秘书长1人;理事 人 第十五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并热心校友工作的。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经选举由校友总会批准任命。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;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校友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: (一)校友资助; (二)接受单位及个人的捐赠; (三)分会员会费收入。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 第二十二条 分会经费由会长负责管理。分会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,建立 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上海电机学院友(总)会的 监督。分会换届之前接受财务审计。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,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海电机学院校 友(总)会审查同意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上海电机学院校校友(总)会的监督下,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上海电机学院校友(总)会审查批准后生效。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通 过后,经上海电机学院校友(总)会审查批准后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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