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友会简介

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(系)校友分会章程


第一章总  则

第一条  本会定名:上海电机学院    商        学院(系)校友分会。

第二条  本会是由上海电机学院在二级学院(系)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,

为非营利性组织。

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、服务

广大校友、为校友提供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平台,介绍校友们在创业、工

作和研究等方面的成就,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的。

第四条本会接受上海电机学院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
第二章本分会业务范围

第五条  业务范围:

(一)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、校友与学院(系)之间的联系

和沟通;

(二)争取对母校办学的支持,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进行产学研合作;

(三)宣传校友、鼓励校友在各个行业建功立业、服务社会;

(四)整理、维护校友信息数据库,编印校友通讯等刊物;

(五)完成上海电机学院校友会布置的其它工作。


第三章  会员及权利、义务

第六条凡遵守本分会章程,有加入本分会意愿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经与

本分会联系登记后,皆可成为本分会会员:

(一)上海电机学院(原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、上海机电工业学校、上

海机电机职工大学等)各个时期的毕业生;

(二)曾在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(系)(原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

校、上海机电工业学校、上海机电机职工大学等)任教、任职者;

(三)愿意参加本分会的有关活动。

第七条本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

(二)有参加本分会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分会提供服务的权利;

(三)对本分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
(四)有退出本分会的权利。

第八条本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分会章程,执行本分会决议;

(二)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;

(三)为上海电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(系)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,完成本

分会委托的工作。


第四章组织机构

第九条本分会的权利机构为校友分会代表大会,代表大会三年举行一次。代表

大会审议校友分会的工作报告及计划,选举产生校友分会理事会;

第十条本分会理事会理事从商学院(系)的校友中推荐产生。

理事会任期3年,理事可连聘连任。

第十一条  理事会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;

(二)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初步人选;

(三)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讨论和决定校友分会的重大问题;

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

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三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;副会长2人;秘书长1人;理事       人

第十五条  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十六条 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并热心校友工作的。

第十七条  本会会长经选举由校友总会批准任命。

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

情况;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十九条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校友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条  本分会经费来源:

(一)校友资助;

(二)接受单位及个人的捐赠;

(三)分会员会费收入。

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二十二条 分会经费由会长负责管理。分会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,建立

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上海电机学院友(总)会的

监督。分会换届之前接受财务审计。

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二十三条  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,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海电机学院校

友(总)会审查同意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上海电机学院校校友(总)会的监督下,

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七章 附  则

第二十六条  本章程经上海电机学院校友(总)会审查批准后生效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通

过后,经上海电机学院校友(总)会审查批准后生效。